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学生赴台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为推动学生跨区域的文化和专业交流,开阔学生视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和方便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学生赴台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赴台交流学生及交流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已注册并在校学习期间赴台短期学习、交流的本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流是指学生自愿或按照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与台湾相关大学所签订的
校际交流协议,在规定学制内(一般为一个学期)赴台湾相关大学的交流学习。
第二章 学生赴台手续办理
第三条 需由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学生赴台交流学习申请表》,提交《学生赴台交流学习保证书》(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担保学生在台期间经费保障、承诺办理相关保险、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 按以下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1.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2.学生工作部签署政治审核意见(违纪、考试作弊等不良行为处分期间者不予批准);3.教务处签署学籍及同期等量学分认可审核意见;4.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外事审核;5.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6.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指导学生办理赴台手续。
第三章 赴台交流学生守则
第五条 学生在台学习期间应每周一次向二级学院辅导员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第六条 学生应按当地大学规定时间作息,遵守在台学校管理规定,按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任务,晚上按时回宿舍休息。
第七条 学生在台期间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尊重当地法律和风俗,特别注意政治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学生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在台学习任务。学习期满时按时返回学校,在开学的第一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到,办理复课等相关手续。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不低于1000字的书面学习心得,并将学习心得电子版发分别发送给二级学院辅导员或(或二级学院指定教师)和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四章 赴台交流学生学籍管理
第九条 赴台学生按程序办理赴台学习交流审批手续,并获得通过后,学校保留其学籍并认可同期等量在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学分。
第十条 学生在台学习期间,二级学院安排辅导员或指定老师与学生保持沟通,进行必要指导。
第十一条 学生按规定完成在台学习后,应按期返校并办理复学手续;未按期返校或返校而未办理复课手续者,按照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学籍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台期间不能按要求完成课程或违纪违规的,根据台湾交流学校出示的书面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核,报由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学分及学生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五章 学生赴台学习期间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自费按期向台湾学校交纳在台期间生活、学习、保险等费用,自费承担包括台湾和大陆往返交通等因赴台学习所需全部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 赴台期间在顺德职业技术学校相关费用的缴纳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学校文件不一致者,参照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学生赴台交流学习申请表
2.学生赴台交流学习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