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参加国际(境外)学术活动的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07日 16:28 点击:[]
关于教职工参加国际(境外)学术活动的管理办法 |
文: 来源: 时间:2008-2-26 16:50:41 点击: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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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教职工参加国际(境外)学术活动的工作,更好地推动对外学术交流,现对教职工申请参加国际学术活动等做出如下规定: 一、参加国际(境外)学术会议的人选,由各系、各部门领导根据会议的正式通知及本部门的工作情况统筹安排。 二、需参加国际(境外)学术会议者,须提前办理出访审批手续。未获得批准之前,申请人不得私自答复邀请方。 三、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申请人参加国际(境外)学术会议的具体情况,原则上资助申请人参加学术会议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资助办法参考《 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短期因公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会议邀请函(原件),并说明参加会议的必要性、意义、会议地点、会议时间、主办单位、主持人及所需费用等。 凡参加国际(境外)国际学术会议的学术论文,需经科技处进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外发。涉及科研成果或正在研究的科研项目的学术论文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泄漏。 五、参加国际(境外)学术会议归来后,应在15天内,写出出席会议的总结报告、会议述评,交科技处和外事办存档。参会人员根据该学术会议的相关内容,向院、系(部)汇报、交流会议情况,或作学术报告。 六、各类学术会议级别的认定以会议举办单位的协会级别(印章)为准。国际(境外)人士以个人名义对我院教职工提出的邀请,学院原则上不予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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